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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受理申請

發佈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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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15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受理申請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作業要點 
一、受理申請期間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二、本補助經費以立法院核定額度為準,若預算遭刪減或凍結,本會保留變更或終止之權利,並依實際核定預算辦理。 

三、申請資格 
依我國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四、補助條件 
有助於促進我國物聯網、人工智慧、5G、資安、虛擬及擴增實境、半導體、淨零等創新科技發展之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且計畫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強化國際鏈結之公共性。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計畫執行所需之規劃設計費、線上線下空間租借與佈置費、設備租借費、印刷費、展會活動報名費、翻譯費及機票費(以經濟艙票價為限)。 
(二)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六、配合推廣國家新創品牌 
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廣國家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本年度受補助單位得視需要於計畫之網站、活動、相關影音及文宣資料聯名露出Startup Island TAIWAN。 

七、申請方式 
為符合淨零碳排趨勢,使用線上申請,恕不接受紙本文件申請。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表(包含計畫摘要及收支明細表)、計畫書及公司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傳送至國發會電子信箱(startup@ndc.gov.tw),逾期不受理。 

八、為免發生資安疑慮,計畫執行應注意資訊安全,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妥下列文   件函送本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一)成果報告(應含計畫效益、工作績效指標達成度、心得與建議等)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檢附公函(請註明補助款撥入之金融機構帳號及戶名)、收支清單(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收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及核定補助函影本)、領款之領據,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支用單據影本;該支用單據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品名應填寫完整,且開立日期均應於計畫期程內。但經本會實地查核者,免附之。 

十、實地抽查機制 
本會得每年擇定三分之ㄧ以上之受補助單位,由本會派員(包括本會指派之會計師或專業團體)實地查核其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及保存情形。 

十一、支用單據就地保存及查核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第四點規定,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各機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十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註: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爰請符合前述身分關係之申請單位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與補助申請表、完整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等文件,於申請時一併送本會,以免受罰。 

十三、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申請表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 
承辦單位:亞矽暨AI政策執行中心 
(電子郵件:betty@asva.org.tw
聯絡電話:林小姐(02)2518-2552#12
 

貳、Q&A

Q1:什麼樣的計畫適合申請? 
A:有助於促進我國物聯網、人工智慧、5G、資安、虛擬及擴增實境、半導體、淨零等創新科技發展之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且計畫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強化國際鏈結之公共性。 

Q2:申請資格為何?有資本額的限制嗎? 
A:申請者並沒有資本額的限制,只要是依我國法登記或立案的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不包含縣市政府及公立學校),均可提出申請。 

Q3:計畫書有特定格式嗎? 
A:沒有。申請單位可依自身需求以中文橫式書寫(如Word)或以簡報格式撰寫(如PowerPoint),並應將重點內容(包含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工作績效指標、收支預算明細表、執行期程、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等)說明清楚。 

Q4:廣告行銷費及製作費是否可申請補助? 
A:不行。配合110年6月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施行,為避免影響受補助單位之行銷規劃,自111年度補助項目已刪除廣告行銷費及製作費。 

Q5:115年度補助計畫的執行期間為何? 
A:本年度的補助計畫預計在4月上旬完成審查,通過審核者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根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經本會同意後辦理,以本年10月15日前執行完畢為原則,並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妥成果報告、公函、支用單據影本、收支明細表等相關文件函送本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如因逾期送件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Q6:實地抽查機制為何? 
A:本會將通知獲補助單位並公開進行查核名單隨機抽取之作業,並公布於本會官網,後續由本會派員(包括本會指派之會計師或專業團體)實地查核其收支明細表(依附件格式填列)、計畫總經費之支用單據、支付事實及保存情形。 

Q7:因執行計畫取得的國外支用單據可以核銷嗎? 需要檢附什麼證明? 
A:可以。因執行計畫取得的國外支用單據,都可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作業要點」辦理核銷: 
一、支用單據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二、非本國文支用單據,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說明。 
三、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用單據,如有不能完全符合前開要點規定者,可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Q8:因執行計畫之機票費核銷需要檢附什麼文件? 
A: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Q9:傳送申請的檔案過大應如何處理? 
A:因本會電子信箱有總容量大小限制,如傳送的申請檔案過大, 
可附上雲端連結並開放權限,本會再行下載。